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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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及人员构成,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相关规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第七条 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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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且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对外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上述范围
的捐赠应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除《公司章程》第四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同意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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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外,
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裁等高管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
行协商与沟通;
(八)必要时,列席总裁办公会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除第七条第(一)至(六)项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其他
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董事长关于公司对外捐赠权限如下:
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捐赠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捐赠,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或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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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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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
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在接到提议后五日内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最多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两次。
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证券事务部。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十日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或电话等通讯
方式进行。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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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以及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
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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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要求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除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
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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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
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
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会议录音
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
第三十四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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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
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其他董事。
第三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于 2025
年 8 月发布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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