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 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7: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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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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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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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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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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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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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并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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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
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
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交易事项形成的决议,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
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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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提名人应当事先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在提名时向公司提交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股
东披露该等资料。
  (1)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提名委员
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3)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前款的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候
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的投票方式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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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
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候选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3)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选人,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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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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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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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深交
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
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深交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深交所可以按照
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
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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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
修订本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
于 2025 年 8 月发布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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