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确保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和内幕信息
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网络、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需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信息
披露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
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给予证券部充分的信
任,证券部负责人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公司
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
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