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7: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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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本运作、资本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
        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明确规定的,应形成提案,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将研究讨论情况等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
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证券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上述项目形成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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