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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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上述(一)至(七)项所涉及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厦门证监局进
行报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部门/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福建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厦门证
监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
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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