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6-004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101
号),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2.35万张(以下简称“前次可转债发行”),上述债券于
限公司(现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
司前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因前述期
限届满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
导职责。
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与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于近日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
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或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指派张玥先生和佃佳林先生(简历详见附
件)担任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工
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
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终止
与国泰海通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东方证券签订保荐协议之日起,国泰海通尚未
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证券承接,国泰海通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对国泰海通及杨昀凡先生、顾维翰先生在公司前次可转债发行并上市及
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张玥先生:现任东方证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供职于普
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7月加入东方证券。曾先后主持或参与汉仪股份IPO
项目、中金公司A股IPO项目、嵘泰工业IPO项目、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
纳思达出售利盟国际、微博(美股)IPO项目、聚美优品(美股)IPO项目;并负
责或参与三尚传媒、微媒互动、灵思云途等项目的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并负责
多家公司的改制和上市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佃佳林先生:现任东方证券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
学历。曾参与或负责瑞晨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莞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密尔克卫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
配套资金项目、纳思达出售利盟国际项目、东方电热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等,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调和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
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