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8 16: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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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下列
情形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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