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离职管理,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江善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
限制);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公司合理维权费
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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