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
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
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
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不得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
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
责任人”),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
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对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监督部门。审计部作为公
司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应至少每季度对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
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
产。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怠于履行前条所述职责时,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公司依
据有关规定就专项审计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程序及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董
事会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解聘。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时,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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