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
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证券部,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下情
况,可以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办理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豁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相
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按照本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
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
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
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
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讯,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重大”是指达到以下标准(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履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以下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一)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向董事长进行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三)临时报告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信息审核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责任划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二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部门、分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上述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为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其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上述公司或部门发生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时,责任人应
第一时间内报告本公司或部门负责人,本公司或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详细了解事
情的起因、实质、进展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内亲自或由本公司或部门信息披露
事务联系人以书面的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收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项的质询
或查询时,或者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时,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于必要时可以
向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动发出书面问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
第六十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
或书面问讯的答复后,若涉及的信息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按照本制
度信息披露程序进行披露,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事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
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
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详细的买卖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董事会秘
书。
第五节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涉及本制度所需披
露的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需保密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六节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文稿的归档与整理;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会议资料的档案整理;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七十条 信息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节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二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
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定执行。
第八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交流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平台问题回复投资者提问,须经过董事会
秘书对回复内容审核,以确保回复信息符合以下内容规范:
(一)不涉及未披露重大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不选择性回复;
(三)不迎合热点;
(四)不与已经披露的信息相互矛盾。
第九节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
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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