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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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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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管、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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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组成,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
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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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战略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但主任委员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进行解释或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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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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