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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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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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
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
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
料或财产。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离职交接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承诺
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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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后的三年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三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三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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