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
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保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
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
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
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者购置单项或单批金额在 50 万元(含本数)
以上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
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股
权投资是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股权为目的
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
活动,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
指达到公司“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标准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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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
向;
(三)坚持公司及子公司战略导向,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
资源配置优化,有利于提质增效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产业协同;
(四)坚持“市场可期、经济可行、风险可控、团队可为”
投资理念;
(五)坚持公司统一决策、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六)合理设置股权投资层级及管理层级;
(七)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管控,有效防范和减少风险。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决策机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
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
行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向董事长
作出部分投资决策授权,董事长进行决策前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
分研讨审议。
第六条 【管理机构】公司设置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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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委会”),对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研究审议,为有权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向及后评价工作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及可行性审议,把控项目风险
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三)审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四)审议提交投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秘书机构】投资发展部是投委会的秘书机构,负
责组织、推进、协调、指导投资工作实施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年度投资计划拟定及报送;
(二)负责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及标准制定;
(三)牵头投资项目实施;
(四)负责投资项目汇总跟踪、监督管理及复盘工作,参与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负责投委会相关会议组织及保障工作;
(六)其他投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执行机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人员或公
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
作,提供专业条线意见及指导,并履行相应管理及服务职能。其
中,公司下属行业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工作组织及对接,其
他子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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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主体责任】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投资决策基本原
则,保证投资项目经营质量,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既是投资项目的实施者,也是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
者,对投资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施原则】公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
国家发展战略,按照区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
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科学控制投资规模,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
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实施流程】公司投资实施流程包含投资项目立
项、论证、决策、落地、投资企业经营、投资项目后评价、投资
退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决策依据】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
制度,相关审批及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程序】公司投资活动须报公司董事会或其
授权主体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活动还应提报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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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审批程序】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活动,
在提报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主体前还应提报公司投委会审议。
(一)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
(二)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从事 1 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
资。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重大投资项目在提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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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前,应报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属于厦门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相关规定应报国资委备案、报告的项目,须报国资委后方
可实施。
第五章 投资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产权管理】公司投资组建投资企业或并购项目,
应及时办理股权登记、工商变更等手续,确保权属清晰,建立完
整的投资企业档案。
第十六条 【人事管理】公司投资组建投资企业,应当依据
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
员(含财务负责人),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派出
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
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对派往各级子公司的
高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子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薪酬、绩效
考核评价等工作应按公司高管人员相关管理制度或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权
责清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制定并完善以公
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投资企业内部控制
建设。
第十八条 【战略管理与经营跟踪】投资管理部负责定期对
投资企业的战略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营跟踪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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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相关制度对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实施
监督和管控,并定期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跟踪。
第六章 投资后评价
第十九条【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落地并投入运营一定时期
后,应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公司投资管理部应于每年
一季度内制定当年后评价工作计划并提报投委会或由投委会授权
至担任公司投资分管领导的委员决策。
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
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
资管理水平。
第七章 投资的退出
第二十条 【退出情况】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
可以依法退出投资:
(一)投资项目与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产业导向或核
心业务不相符;
(二)公司难以取得控股投资项目的治理控制权和发展主导
权;或投资项目公司因合并、分立、内部资产整合、重组、并购
及引入新的合作伙伴等事项使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与项目投资预期偏差较大的;
(三)投资项目由于经营不善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或财务、现金流量出现困难时,需对相关投资项目作出调整;
(四)因为市场或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预测企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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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已无法持续经营;
(五)出现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清算情形或公司认为有必
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退出决策】公司投资的退出决策程序报投资
单位及相关公司决策机构决策。
第二十二条 【退出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中心及其
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活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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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职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项目证
券交易市场监督相关内容,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
便董事会秘书及时披露。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释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原《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象屿股份
综〔2024〕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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