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0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文涛、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洁公司)、
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崇法寺街
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5)豫 14 民终 3564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再审申请和依据:
认定事实错误。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
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本案中,新安
洁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应当得到认可。新安洁公司自 2020 年 7 月收到中标通知
书后多次催告崇法寺街道办按照中标内容签订服务合同,崇法寺街道办以各种理
由推脱最终未能签订,但新安洁公司依然按照中标内容持续服务 3 年,崇法寺街
道办并未提出异议。如果原判决不认定新安洁公司合同主体地位,则《中标通知
书》就不应当对本案产生约束力,应当按照新永公司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城
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约定的每年 1100 万元的标准继
续计算服务费。
可抗力的适用基础和条件。
施,但从未要求环卫单位停止作业和服务,而环卫服务恰恰是新冠疫情期间一项
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
适用履行不能,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实认定错误。
定新的服务范围。崇法寺街道办既未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在新安洁公司、新永
公司服务 3 年多后又主张扣减变更后减少区域的服务费用,违反诚信原则。
同义务的情况下,又认为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对变更后的
区域提供了服务,逻辑上存在矛盾。在上述行政区划变更后,新安洁公司、新永
公司在未得到明确通知和指示的情况下,服务范围一直没有变化,且一审中提交
了环境卫生清扫督查评分表(崇法寺街道办对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自
始至终认可),二审中提交了新闻报道和现场图片一千余张,足以证明提供服务
是连续、持续的。原审法院仅凭河南中舜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区划勘测
报告扣减服务费用 6614170.13 元系认定事实不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由崇法
寺街道办承担。投标书的保洁服务区域与实际面积相差 4 平方公里,即使马岗村、
大营村划出,也不影响实际服务范围。行政区划调整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崇
法寺街道办将招标范围以外的 12 座公厕交由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进行保洁。
政府管控的时段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扣减时间重合,重复扣减约 137.16 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崇法寺街道办提交意见称:
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新安洁公司无关。
司曾向崇法寺街道办发送企业询证函,载明了相关的计算方式。
公司其他股东的分红权。
疫情导致的整体服务减少进行的费用扣减,系针对服务费用的计算问题,而不是
在服务费用确定之后针对支付行为的酌情减少。因新冠疫情各地进行了严格的封
控措施,新永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内容均不可避免地出现减少,法院酌情对服
务费用进行扣减并无不当。
整事实存在,且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划出的行政面积并未享受新永公司的保洁服
务。
主张的服务费明显过高,案涉服务合同不具有公平性。在崇法寺街道办与新永公
司解除服务关系后,由其他服务提供方或者自行提供服务的费用仅为 10 万元左
右/月。新永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通过免费使用崇法寺街道办的机械、车辆、水
电等较大程度地降低了提供服务成本,且新永公司并未满足其承诺的人员配置,
服务成本降低,原判决已经使新永公司获得远超其应得利润的服务费用。
综上,请求驳回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判决情况
新安洁公司和新永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1 月 29 日作出的(2026)豫民申 1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
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继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并将根据案
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工作运行正常。公司依据二审判决书和会计准
则,已对本案涉及的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豫民申 107 号《受理通知书》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豫民申 107 号《民事裁定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