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6-06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
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6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2 月 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15:00。
合体 A4 号楼)十七楼会议室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312,736,84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10,590,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0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2,14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7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2,146,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2,14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36%。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 1.00《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84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43%。
同意 310,670,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51,903 股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意 79,4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0%。
姚建华先生、王正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案 2.00《关于下属公司签署<退役锂电池综合利用项目施工一标段施工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8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64%;
反对 1,0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0%;弃权
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9516%;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公共
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提案 3.00《关于参与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8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71%;
反对 1,05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1%;弃权
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9.1893%;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公共
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提案 4.00《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80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25%;
反对 1,06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10%;弃权
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9.3989%;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公共
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