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经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正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五名,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审议确认。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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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
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有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党委
组织部是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为委
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按照多元化范畴广泛搜寻甄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
选;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
人的建议;补选、增选或更换董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
的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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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
(三)负责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核实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并形成书面材
料;
(四)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情
况;
(五)负责执行或督促执行上述事项的会议决议;
(六)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
(七)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提供书面资料供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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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决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
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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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视频)方式召开,经召
集人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
会成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邮件至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
中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会成员应当向召集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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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党委组织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应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三种。会议召集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
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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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