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经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
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
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件: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十;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内幕信息的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附件《乐山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
求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应当
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
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
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
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引
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
至(七)项所列事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也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
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经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日废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 知悉内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姓名(自然人、法 与上市公 统一社会信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位/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阶段
人、政府部门) 司的关系 用代码 地点 方式
公司简称:乐山电力 公司代码:60064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第十三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乐山电力 股票代码:600644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项: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登记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