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经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
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经营
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
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以下业务风险:
(一)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
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受内部控制评价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评价质量达不
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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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及下属
各分子公司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即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下属各
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
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三)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评价本单位的风险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
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
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
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有效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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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层面的风险
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
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三)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
工和授权是否合理。
(四)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
(五)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
改的机制。
(六)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等。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
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
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按检查
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
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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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
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
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
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
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
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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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
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
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
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
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
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
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
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
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
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
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
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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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
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
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
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评价质量进行交叉复核,
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
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
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
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
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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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按照评价指引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
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并汇总评价结
果,在此基础上编报评价报告初稿。
(二)审计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经审计部负责人
复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措施予以研究并形成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草案及相关信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五)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在向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
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
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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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
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
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公司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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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
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可参考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
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相关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管理办法》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