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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 0003 号
二○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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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 0003 号
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
谭洪雨、王宏恩律师出席了乐山电力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6 年 1 月 21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5 日 9 点 00 分在乐山市市中区金海棠大
酒店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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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88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
计 267,132,12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90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585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686,95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
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533,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58%;反对 46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5%;弃
权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88,15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763%;反对 46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9437%;弃权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518,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02%;反对 4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9%;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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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73,25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488%;反对 4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055%;弃权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529,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44%;反对 47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3%;弃
权 1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84,45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446%;反对 47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0771%;弃权 12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510,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674%;反对 49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5%;弃
权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65,75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46%;反对 49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192%;弃权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517,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697%;反对 4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6%;弃
权 1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71,959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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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377%;反对 48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755%;弃权 12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521,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12%;反对 4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弃
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75,95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719%;反对 4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242%;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520,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08%;反对 48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7%;弃
权 12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74,95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633%;反对 48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311%;弃权 12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549,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3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9,104,631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04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772,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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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9,327,720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13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510,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9,064,992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65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511,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9,066,412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7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