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升股份”或“公司”或“上市公
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本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交易对
方合计持有的北京为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对本次
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
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2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情人员;
人员;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晶升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非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
姓名 职务/关系
号 入(股) 出(股) 期/期间
晶升股份董事长、总 2025 年 4 月 11 日至
经理 2025 年 6 月 12 日
中介机构经办 人 员
之直系亲属
李辉已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2025 年 4 月 11 日,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号召,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并于当日首次增持,详见《南
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展,该增持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通过相关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朱同钢已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卖上市公司股票;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经办人员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自查期间从未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父亲朱同钢透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提供投资
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
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
求利益的目的;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核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
告、相关承诺等文件,并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
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范 哲 张信哲 商钊轶
许 亮 周 洋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玉海 熊 浪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