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5 1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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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
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
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
意见如下:
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
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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