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
管理办法》”)以及《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仔细阅读和审核,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确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
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
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行权价格、
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