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
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应遵守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
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
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
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
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
律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波动
时;
(五)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
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
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
事长批准后发布。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收集的定期报告信息进
行汇总、整理和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进行核查、确认后形成初
稿。其中,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校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司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校验定期报告中的非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其他职
能部门根据最新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对报告进行审核;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
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
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款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报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
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
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以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
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
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
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审计
委员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予
以纠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
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
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规定。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
内控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
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
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
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
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七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
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记录、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公告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10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该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