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6-01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1月2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合奥产业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请增加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作为临时
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5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5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5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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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12,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3,158,541股的1.1367%。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12,33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3,158,541股的1.1366%。
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陶丽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029,9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94%;
反对1,74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1%;弃权83,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983,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23%;反对1,745,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47%;弃权8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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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32,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4%;
反对1,126,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7%;弃权200,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4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25%;反对1,126,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2%;弃权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3%。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60,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5%;
反对1,168,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7%;弃权130,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513,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31%;反对1,168,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79%;弃权1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31,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0%;
反对1,192,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5%;弃权135,561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484,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64%;反对1,192,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84%;弃权13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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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陶丽霞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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