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建立科学、
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投电力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
理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
控等基本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
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适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
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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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主要为总经理,确有必要时也可授
权董事长。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
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
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
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
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
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授
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须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
的决议;
(二)制订及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四)决定公司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
转让、资本运作等事项;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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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
(十一)决定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
整方案;决定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改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十六)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业绩考核方案、考
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和重
要审计报告;
(十八)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
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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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
转让、资本运作、采购、捐赠、赞助、工程建设等涉及一定金
额内资金使用的事项授权额度标准与公司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
钩,授权金额上限合计一般不高于一定时期内该类事项年度总
金额的 50%。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
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
率。授权制度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主体权责清
单》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报集
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
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一般应
当召开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开会频次不固定;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的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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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
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认真执行。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杜绝越权
行事。授权对象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同时向公
司党委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授权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决策的事项,应当提交
董事会决策。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特定关系(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授
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策。已决策
的授权事项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重新决策且超出授权范围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授权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授权对象行权
情况,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变更或者终止授权方案。出现以下情
形,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授权进行变更:
(一)授权方案落实情况较差,出现怠于行权、违规行权、
行权障碍等情况;
(二)授权事项执行中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者损失;
(三)授权对象人员调整;
(四)经营管理水平显著降低,经营状况恶化;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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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授权变更应当明确具体修改内容和理由,听取授
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的意见,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
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授权效果未达到要求或者出现应当终
止授权的其他情形,可以提前终止授权方案。授权对象认为必
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变更或者终止相关授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
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
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可列席有关会议。
证券与法律风控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具
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
免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后的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
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监督检查,
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权
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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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授权对象在决策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者未正确
履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
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违法
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授权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涉及外币的,按当
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的金额应累计计算。
同一事项同时属于两类不同的决策事项时,按就高原则确定决
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
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国投电力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 年 5 月)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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