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76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7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
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主任(召集人)指定的人选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进
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召集
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
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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