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诺科技: 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2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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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
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
                                      ),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并报董事会备案。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委员
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的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事项,监督ESG事项年度履责情况,
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 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
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细则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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