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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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六年二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之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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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
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管理、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
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对
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审批公司《可
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部门、战略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
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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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后续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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