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诺科技: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20:05: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924-2-O-2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電話:(86 755) 3680 6500;傳真:(86 755) 3680 6599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香港 ? 海口 ? 武汉 ? 新加坡 ? 纽约?           硅谷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派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并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
                     -1-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14:00 在派诺科技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
健主持,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035,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035,62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5.1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案》
                  -3-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 及议案 2 已通过特别决议方式表决;议案 2、议案 4 及议案 5 已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4 及议案 5 已通过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