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1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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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交易场所内商品期货期权或其他场内及场外衍生品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即以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以及衍生品交易,即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
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
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
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对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品种进行交
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
敞口相匹配,目的是借助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
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铜、铝等
原材料;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原材料的
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期权和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同时符合
可移仓换月要求;
  (五)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
务的资金规模,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
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
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行使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职责。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销售部门主要分管领导、销售服
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分管领导、采购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
小组组长。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或联签审批形式进行决策,须 2/3 以
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
  第九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
的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
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
责套期保值交易开户、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
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
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七)及时跟踪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
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八)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
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九)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十)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职能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操作员负
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开平仓或移仓、交割等工作,采购部门负责现
货采购。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套期保值业务所需资金,监控交易账户资
金流向及风险,并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审核
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实行授权管理。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资金调
拨授权。书面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四条 授权书内容:
  (一)交易授权: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
易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资金调拨授权:应列明有权调拨资金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额度。
  (三)开、销户授权:应列明有权开、销户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只有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
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当就套期保值业务
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期权和衍生品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
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五章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订单、中标通知书或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
需要套期保值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套保品种、数量、单价、交货期等)送达采
购部门,由采购部门提出保值申请,经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套期
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依据经批
准的保值申请书提出资金申请计划,由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确认,报总经理
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依据经批准的保值申请书,选择合适的
时机进行交易。每日应核对交易结算日报,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
仓的情况发生;负责实时看盘,分析行情趋势,行情有异动时及时向公司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套期保值
交易明细打印并保持管理,同时送交财务部门一份存档。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
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
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
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期权和
衍生品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五)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第三十二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及时召集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
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期权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
行。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
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
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
计核算台账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
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相关人员应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四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
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
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
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
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
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公司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
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
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
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
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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