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关于存货减值……………………………………………………第 1—6 页
二、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产减值………………………… 第 6—14 页
三、关于会计处理…………………………………………………第 15—15 页
监管工作函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6〕7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合金公司或公司)转来的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
公函【2026】0217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奉悉。我们已对监管工作中需要
我们说明的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由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正
在进行中,最终核查意见以年度审计报告意见为准,现汇报说明如下。
一、关于存货减值
根据披露,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原因是,2025 年美国对越南博威尔
特出口至美国的光伏产品征收 307.78%高额反倾销反补贴关税,越南电池片项目
试产后无法向美国市场销售;同时 2025 年 7 月美国出台相关方案,根据法案规
定,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无法享受行业同等的联邦补贴,2026 年美国新能
源子公司部分在手合同订单出现亏损。关注到,2025 年 4 月,美国相关部门宣
布对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四国太阳能产品的反倾销税为 0%至 271.28%,反补
贴税在 14.64%至 3403.96%之间,具体取决于企业和国家。
请公司:(1)补充披露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存货减值对应
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构成、存放地点、产品类型、形成背景、账面余额等,
并按各项目分别披露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金额和发生时点;(2)说明减值测试
的方法及过程,计提金额是否准确、恰当、审慎,并说明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
未计提的情形。请会计师发表意见。(监管工作函第一条)
(一) 补充披露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存货减值对应资产的具
体情况,包括具体构成、存放地点、产品类型、形成背景、账面余额等,并按各
项目分别披露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金额和发生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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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存货减值对应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存放地 存货账面余
项目 形成背景
类型 点 额
美国年产 3GW 组件及 2GW 电池片扩产项
目中的组件项目于 2025 年开始投入生
电池 美国北
产并实现对外销售,由于电池片项目尚 53,590.04
片 卡工厂
美国组 未完工,本期结存电池片主要系外购取
件和电 得,用于生产组件。
池片项
美国北
目 组件 自产组件,向美国市场销售。 52,140.10
卡工厂
美国加 美国销售公司仓库,主要存放越南北江
组件 37,239.50
州仓库 工厂销售的存货。
电池 越南北 主要生产 PERC 电池片和组件,组件销 7,082.28
片 江工厂 售给美国销售公司,由美国销售公司对
越南北 外销售,本期结存存货主要是 2025 年
越南组 组件 以前生产的存货。 4,288.28
江工厂
件和电
池片项 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
目 项目原计划用于生产电池片发往美国
电池 越南海
北卡工厂生产组件在美国销售,于 2025 7,300.29
片 阳工厂
年 3 月开始调试生产,该等电池片系试
生产产生的存货。
合 计 161,640.49
注:存货账面余额未经审计
针对美国北卡工厂电池片和组件,公司本期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
额为 5,067.85 万元。美国北卡工厂系公司于 2024 年设立在美国的太阳能电池片
和组件制造工厂,为美国年产 3GW 组件及 2GW 电池片扩产项目实施主体,2025
年四季度开始投入生产并实现对外销售。
美国《大而美法案》于 2025 年 7 月起正式实施,该法案就外国关注实体
(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FEOC)在美国境内投资、并购及相关产业参与
作出了明确且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对中国等被认定为 FEOC 国别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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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相关项目的合规限制和监管要求。根据法案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公
司拥有的新能源企业持股比例若超过 25%,则无法享受行业同等的联邦补贴。鉴
于上述政策变化可能对公司在美国相关资产的持续运营、合规安排及未来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公司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积极应对外部政策环境变
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并启动了包括美国北卡工厂以及美国太阳能销售公司在内的
博威尔特美国相关资产的处置及引入合规投资方的相关工作,具体过程及进展详
见本专项说明二(四)1(3)之所述。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博威尔特美国子公司股权出售项目仍处于谈判阶段,
相关交易尚未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项目推进过程中仍可能受到政策
变化、市场环境、投资者决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从《大而美法案》正式实施开始,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博威尔特
美国相关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公司与潜在买家正在商谈中,
预计相关资产能够按照不低于账面价值整体出售。
截至 2025 年末,由于博威尔特美国子公司股权出售项目仍处于谈判阶段,
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规定对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
目的相关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1) 越南北江工厂
针对越南北江工厂电池片和组件,公司本期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 308.70
万元和 807.44 万元。越南北江工厂于 2013 年投产,本期结存的电池片和组件主
要系 2025 年以前生产的 PERC 电池片和其他老旧型号组件,前期已基本提足减值
准备,2025 年底公司根据最新的市场价格测算了本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金额较小。
(2) 越南海阳工厂
针对越南海阳工厂电池片,公司本期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 2,557.86 万元。
该等电池片系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项目 2025 年 3 至 4 月调试
生产的产品。公司原计划将越南海阳工厂生产的电池片发往美国北卡工厂用于生
产组件向美国市场销售,2024 年,受美国对东南亚四国加征双反关税的政策影
响,公司主动调整经营策略适当放缓项目建设速度,并于 2024 年下半年起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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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光伏产能布局开展前瞻性研究与调研工作,具体过程详见本专项说明二
(四)1(2)之所述。
综合上述论证实施过程及结果,公司 2025 年度一直在积极推进博威尔特(越
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项目开发新市场及搬迁合资经营工作,并持续进行研究、
评估、调研,本着对公司、股东负责及谨慎决策原则,到 2025 年第三季度,公
司管理层尚未形成明确且具备可行性的经营及搬迁方案,直到 2025 年 12 月公司
审慎决定停止推进该项目的搬迁合资经营工作,所以公司于 2025 年底对越南海
阳工厂的电池片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 说明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过程,计提金额是否准确、恰当、审慎,并说
明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公司存货减值的会计政策具体为: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单个存货项目成本
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
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
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
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
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公司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过程如下:
存货类型 存货减值测试方法及过程
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
美国太阳 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能组件 2. 对不存在在手销售合同的太阳能组件,按同类型存货的市场价作
为预计售价并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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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减去估计的加工成本和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美 国 太阳
能电池片
预计售价并减去估计的加工成本和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可变
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并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
越 南 太阳
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能组件
度较大,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价并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
越 南 太阳
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能电池片
难度较大,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对上述存货已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
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期计提减值准备的时点说明详见本专项说明一(一)之所述,公司按照
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规定对越南和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的相关存货进行减
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存货清单、存货减值清单
及计算过程并实施复核程序;
(2) 了解美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策、《大而美法案》的具体规定和实
施时间等;
(3) 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存货跌价政策、存货减值迹象、公司为
应对美国对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四国太阳能产品的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
政策以及《大而美法案》实施带来的不确定性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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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根据已实施的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会计
准则及会计政策的规定对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的相关存货进行减
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二、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产减值
根据披露,公司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大额资产减值主要原因是,上述
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关税政策导致公司越南电池片项目试产后无法向美国市场销
售。另外,2025 年前三季度,公司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 0 亿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减值测试的具
体过程、主要参数选取及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准确、恰当、审慎;(2)结合上
述政策发布时间、减值迹象出现的时点,以及前期减值迹象、减值测试及结果,
说明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3)结合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说
明公司未对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减值的原因及合理
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形;(4)结合问题(1)、问题(2),说明美
国相关政策发布后,公司已开展的应对工作,并说明相关政策对上述项目可能产
生的风险是否通过 2025 年半年报、三季报以及临时公告等形式向市场公开、充
分提示,相关影响是否达到了信息披露标准,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5)……。请会计师对问题(1)至(4)发表意见。(监管工作函第二条)
(一) 补充披露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
主要参数选取及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准确、恰当、审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
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
否发生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准则要求,公司在基于 2025 年美国对越南博威尔特出口至美国的光伏
产品征收 307.78%高额反倾销反补贴关税政策(以下简称双反关税政策)的前提
下,分别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
种方式对资产组进行了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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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反关税政策,公司预测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项目未
来年限现金流均为负数,不具备量产的商业意义,建成后至今尚未正式量产,根
据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在未来可预见的生产周期,无法预判双反关税政策撤销的
可能性。为此,就在摩洛哥及东欧部分国家(包括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投资建设光伏电池片及组件产能项目,公司组织开展了前期市场调研、成本测算
及可行性论证工作。分别从能源及公用事业成本因素、人工成本因素、原材料及
加工成本因素和宏观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审慎综合评判,公司认为博威尔特
(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产线搬迁在当前阶段尚不具备实施条件,于 2025
年 12 月决定停止推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公允价值是指
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
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公司在测算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项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为了资产能够有更好的市场流通性,将项目生产线资产分成
分别模拟各类资产在市场上流通可出售的交易价格。同时公司预估为使项目生产
线资产到达以上 6 种类别而需要发生的工程量及所对应的工程费用、销售过程中
的相关税费等其它费用。经过测算后获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公司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具体测算过程中,结合该项目产线的设计
产能、预测未来年限的客观销售收入、材料成本、当地人工费、能耗费、设备维
修保养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测算过程中主要参数选取相对合理,依据相
对充分。其次,公司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具体测算过程中,部分
类别资产客观条件满足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剩余部分类别资
产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获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在处置费用测算过程中,公司客观地考虑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
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公司测算的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约为 1.67 亿元人民币。公司关于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测算过程中主要参数选取相对合理,依据相对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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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是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约 1.67 亿元,跟账面价值 8.7
亿元相比较,公司初步确定计提减值金额约 7.03 亿元人民币。以上测算过程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师评估
工作正在进行中,将在年报披露前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具体的资产减值金额以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准。
(二) 结合上述政策发布时间、减值迹象出现的时点,以及前期减值迹象、
减值测试及结果,说明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根据本专项说明一(一)1(2)之所述,虽然美国对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四国
太阳能产品的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策于 2025 年 4 月落地,但是公司管
理层 2025 年度一直在积极推进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项目的开
发新市场及搬迁合资经营工作,并多次前往摩洛哥等地专项实地调研,若能成功
实现越南 3GW 电池片项目搬迁,越南电池片项目将不会出现减值迹象。
基于公司前期多轮调研成果及综合评估,公司管理层于 2025 年 12 月初召开
了战略实施计划评审会议,审慎决定停止推进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
池片产线的搬迁项目,所以公司于 2025 年底及时对越南电池片项目计提了减值
准备,不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三) 结合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未对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形
根据本专项说明一(一)2 之所述,美国《大而美法案》于 2025 年 7 月起正
式实施后,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博威尔特美国相关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取得了阶段
性的进展。一方面,如果公司能够与潜在买家达成能够涵盖公司投资成本的转让
协议,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不会出现减值迹象,另一方
面,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博威尔特美国子公司股权出售项目仍处于谈判阶段,
相关交易尚未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项目推进过程中仍可能受到政策
变化、市场环境、投资者决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所以,公
司未对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减值,亦不存在应计提未
计提的情形。
(四) 结合问题(1)、问题(2),说明美国相关政策发布后,公司已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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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对工作,并说明相关政策对上述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是否通过 2025 年半年
报、三季报以及临时公告等形式向市场公开、充分提示,相关影响是否达到了信
息披露标准,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1) 针对美国市场需求、客户要求,建设本土产能,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从 2023 年开始,国际贸易政策复杂多变,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国际政策风险,
基于市场需求和客户的要求,以及美国出台的制造业回归的国策所给与的多项补
贴政策,经公司综合评估分析,决定在美国建厂,以实现美国市场的本土交付,
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2024 年公司利用原有产线扩大生产,为 2025 年在
手订单做了提前备货,即 2025 年前三季度公司新能源业务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
于提前备货的贡献。
(2) 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产线的经营运作、搬迁安排过程
及结果
口至美国的光伏产品征收 307.78%高额反倾销反补贴关税,项目建成之后,无法
向美国市场实现销售。此后公司分别推进了开发新的销售市场和通过搬迁到海外
其他国家或地区合资经营两种方案,以实现正常经营,减少资产损失。
在新建产线受美国关税政策影响之后,公司基于按项目正常运营的方案,放
弃美国市场,重新开发印度和欧洲市场的经营策略实施。
公司自 2024 年第四季度以来重新启动印度和欧洲市场的开发和销售工作,
持续跟进开发印度和欧洲市场的新客户,已完成开发十多家印度客户,并与部分
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是,2024-2025 年全球光伏产业深度调整,电池片环节
因 2023-2025 年非理性扩产,叠加需求增速放缓,行业整体的平均产能利用率不
足 50%,陷入低价竞争。2025 年电池片 FOB 价格跌至 0.035-0.041 美元/W,低于
行业平均成本线,叠加银浆、硅料等原材料价格上涨,进一步加剧价格成本倒挂,
导致即将投产的越南 3GW 电池片项目无法正常盈利;同时经评估,欧洲市场也不
具备开发的经济价值。
公司基于以上信息,决定停止对印度和欧洲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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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 2024 年 9 月起对海外光伏产能布局开展前瞻性研究与调研工作,并
形成《摩洛哥投资实地调研前报告》。9 月中旬,公司首次赴摩洛哥进行实地考
察,重点调研了丹吉尔、盖尼特拉等工业及自贸园区,对当地投资环境、产业基
础、能源及公用事业条件、劳动力市场及政策支持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就光伏项
目合资合作的可行性与当地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初步沟通,形成《摩洛哥投资实地
调研报告(第一稿)》。
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公司于 2025 年春节后启动第二轮系统性调研,并于 2025
年第二季度开展实地调研工作。调研范围除摩洛哥丹吉尔外,还包括纳祖尔、乌
季达、菲斯等工业及自贸园区,并同步对东欧部分国家(包括罗马尼亚、保加利
亚)相关区域进行对比调研。重点围绕能源及公用事业成本、人工成本、产业配
套条件及物流条件等核心因素开展测算与分析,形成《各国成本测算报告(含东
欧)》以及《摩洛哥投资实地调研报告(第二稿)》。
资企业签署了保密协议(NDA)。8 月,公司在推进海外产业布局整体论证的同
时,对不同业务板块实施差异化评估。9 月,公司高层赴摩洛哥,对光伏项目在
摩洛哥落地的可行性进行了补充考察。
综合比较不同业务对能源、人工及产业配套条件的敏感度后,公司管理层初
步形成“新材料项目先行试点、光伏项目审慎推进”的阶段性思路,即在新材料
项目率先在摩洛哥落地并验证运营条件后,再对光伏项目是否在当地实施作进一
步决策。
但受公司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及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相关项目推进节
奏有所放缓。一方面,公司同期集中资源推进博威尔特美国资产出售项目;另一
方面,国际贸易及产业政策环境不确定性上升,增加了境外新增产能投资在成本
测算、收益实现及风险控制方面的不确定性。
基于前期多轮调研成果及综合评估,公司管理层于 2025 年 12 月初召开的战
略实施计划评审会议中,审慎决定停止推进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
片产线的搬迁项目。
(3) 美国年产 3GW 组件及 2GW 电池片项目股权出让过程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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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而美法案》于 2025 年 7 月起正式实施。该法案就外国关注实体
(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FEOC)在美国境内投资、并购及相关产业参与
作出了明确且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对中国等被认定为 FEOC 国别投资主体
在美相关项目的合规限制和监管要求。
鉴于上述政策变化可能对公司美国相关资产的持续运营、合规安排及未来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积极应对外部政策环
境变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并启动了博威尔特美国相关资产的处置及引入合规投资
方的相关工作。
为了应对该法案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于 2025 年 7 月正式成立博威
尔特美国子公司股权出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项目方案研究、投资人接
洽及交易结构论证等相关工作。同时,公司聘请摩根大通作为本项目的财务顾问,
并于 2025 年 8 月 6 日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并生效,由其协助公司开展潜在投资者
遴选、交易方案设计及谈判沟通等工作。
第一轮项目资料室,配合其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工作。
经综合考量投资意向、交易确定性、合规可行性及资金实力等因素筛选,多
家潜在投资者进入第二轮遴选程序,并提交了初步非约束性报价(LOI)。公司
项目组于 2025 年 11 月初赴纽约,开展第一轮面对面会谈,就交易结构、估值区
间、合规安排及后续交易路径等核心事项进行了沟通。2025 年 12 月,潜在投资
者进入交易条款磋商阶段,并推进交易条款清单的讨论,相关谈判工作仍在积极
推进中。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博威尔特美国子公司股权出售项目仍处于谈判阶段,
根据目前与几家潜在买家的商务谈判,报价不低于净资产,在相关交易尚未签署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之前,项目推进过程中仍可能受到政策变化、市场环
境、投资者决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合上述论证实施过程及结果,在美国相关政策层层加码的过程中,按照当
时时点的政策,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博威尔特(越南海阳)电池片项目和美国组
件及电池片项目的各项解决方案,并持续进行研究、评估、调研,以期实现公司
利益最大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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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临时公告等形式向市场公开、充分提示,相关影响是否达到了信息披露标准,
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通过查询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公司对与上述项目的风险的相关披露
如下:
(1) 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提示关税政策带来的风险,并对经营安排
做了合理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第五、其他披露事项(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2、国
际新能源方面 P17“(1)国际政策变动的风险:公司全资子公司康奈特资产分布
在中国大陆、越南、美国、德国等地,通过全球分工合作的模式,康奈特综合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从而使其具备了独特的竞争优势。但在这种模式下,康
奈特的业务涉及货物和资金的多地跨境流动,如果各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贸易环境、外汇管制、汇率等发生不利变动,均可能对康奈特整体的经营管理、
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针对本次美国商务部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公司已经先于
调查出台之前就在美国战略性地布局了新能源生产基地。公司对下半年的经营已
做了合理规划,规避相关风险,实现稳定收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积极关注当地
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的变化,提前制定预案,做好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
(2) 在《2024 年年度报告》中提示了关税政策带来的风险、公司的应对措
施及相关项目的进度,具体内容如下:
新能源方面 P14“2024 年 4 月多家美国太阳能制造商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双反
调查”(反倾销、反补贴)申请,5 月美国商务部启动对东南亚四国的“双反”
调查,ITC 启动行业损害调查,6 月 ITC 初步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10 月、
月中旬美国商务部将出具最终税率裁定,6 月 ITC 将出具最终损害裁定并发布税
令,将按最终税率裁定执行保证金税率。以上裁定影响了越南制造产品对美国的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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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格局和趋势 2、国际新能源方面 P30“美国政府对东南亚四国实施的关税政
策,其主要目的是响应美国制造业回归的国策,限制海外供给、保护美国本土光
伏企业的发展。公司在美国原有 2GW 电池片及组件项目的基础上,已经前瞻性布
局,扩大了 1GW 的组件建设规模。规划拟新建 1GW 电池片产能,将电池片产能从
预计,美国政府会持续加大对进口光伏产品的限制,以保证美国光伏产业的健康
发展,公司的美国产能稀缺性越来越强,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经营计划:P32“3、加快国际国内双循环项目建设进度:(2)博威尔特(越南海
阳)年产 3GW TOPCon 电池片项目:截至目前该产线已经进入试产阶段,重点推
进欧洲、印度市场的开发,通过与国内企业的比较优势来扩大欧洲和印度市场的
销量,实现正常生产。”
(3) 在《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提示了美国“大而美”法案带来的风险,
以及应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第五、其他披露事项(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2、
国际新能源方面 P16“(1)国际政策变动的风险:公司全资子公司康奈特资产
分布在中国大陆、越南、美国、德国等地,通过全球分工合作的模式,康奈特综
合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从而使其具备了独特的竞争优势。但在这种模式下,
康奈特的业务涉及货物和资金的多地跨境流动,如果各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
策、贸易环境、外汇管制、汇率等发生不利变动,均可能对康奈特整体的经营管
理、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针对本次美国政府出台的“大而美”法案,虽然保留了美国光伏
组件和电池片项目的 IRA 联邦补贴,但基于受关注外国实体(FEOC)的规定,公
司还需通过合理的股权调整来满足相关要求并获取联邦补贴。同时公司将进一步
积极关注当地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的变化,提前制定预案,做好风险管理及应对
措施。”
综上,美国相关政策发布后,公司通过积极开发新的销售市场、整体搬迁到
其他国家或地区合资经营的方案论证实施、股权出让等措施以应对相关政策对公
司的影响;公司对于美国相关政策发布时所存在的风险,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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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各个阶段项目的实际进展运行情况
做了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2025 年,公司通过合理安排经营策略,利用原
有产线扩大生产,储备产品,新能源业务前三季度经营情况稳定良好。截至 2025
年三季度末乃至四季度,公司一直在积极的推进博威尔特(越南海阳)年产 3GW
电池片产线的搬迁工作以及博威尔特美国子公司股权出售工作,并且博威尔特美
国子公司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售的产品可以获得行业同等的联邦补贴,相
关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实地查看了越南电池片、美国组件和电池片项目;
(2) 访谈公司管理层和评估师,了解和查阅了公司越南电池片项目减值测试
的具体过程、主要参数选取及依据等;
(3) 了解美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策、《大而美法案》的具体规定和实
施时间等;
(4) 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减值迹象、公司为
应对美国对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四国太阳能产品的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
政策以及《大而美法案》实施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5) 查询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以及其他临时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核实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根据已实施的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会计
准则及会计政策的规定对越南电池片项目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
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公司未对美国组件和电池
片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减值主要系博威尔特美国子公司股权出售项目仍
处于谈判阶段,谈判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在前期应计提
而未计提的情形;公司对于美国相关政策发布时所存在的风险,在公司的定期报
告中就项目进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各个阶段项目的实际进展运
行情况做了及时、准确的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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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并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监管
工作函第三条)
根据本专项说明一、二之所述,我们对上述涉及事项进行了核查,截至本专
项说明出具日,根据已实施的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针对存货减值和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最终核查意见
以年度审计报告意见为准。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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