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
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
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召开。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4 日(星期三)9:15 至 2026 年 2 月 4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6 年 1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计 173 名,代表股份数为 166,217,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315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1,639,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1223%;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2 名,代表股份
数为 4,577,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8%。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代理人共计 165 人,代表股份数为 4,600,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1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23,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62 人,代表股份 4,577,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928%。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列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
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
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
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89,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029%;反对 3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1810%;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2,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股份的 6.5407%;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804%。
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4,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份的 1.3794%;弃权 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5,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份的 1.6579%;弃权 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195%。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榛夫、邹珍凡、孙
仲华、杨琦明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114,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379%;反对 75,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453%;弃权 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7,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份的 1.6384%;弃权 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116,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396%;反对 73,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440%;弃权 2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0,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份的 1.5905%;弃权 2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9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 传 远 陈 平
经办律师:
冯 彩 玉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