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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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意字(2025)第 003-1 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明利”“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
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
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6〕
发行人律师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须
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 2: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2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向固态硬盘(SSD)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内存
产品(DRAM)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德明利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总部
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一达产后平均每年新增 150 万个固态硬盘产品,项目二达产后平均每
年新增 690 万条内存条产品,效益测算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0.87%、10.97%,高
于公司最新一期毛利率。项目三拟建设形成公司现代化管理总部及研发总部,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将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平均折旧摊销为 14530.53 万元。
项目一、项目二为租赁场地实施,项目三尚未取得项目用地。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包括 202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202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3D NAND 闪存主控芯片及移
动存储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SSD 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用及产
业化项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部
分项目存在调整投资金额或新增实施场地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0887.17 万元、27435.72 万元、
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说明项目一、项目二与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
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产品性能、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应用
领域、主要客户、对现有业务具体项目或产品的升级情况等,是否涉及新业务、
新产品,并结合前述情况分项目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属于主要投向主业的情
形;进一步说明在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实施本
次投资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和过度融资。(2)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
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情况、公司地位及竞争优势、下游应用领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主要客户、市场占有率、公司现有、在建和拟建产能及释放速度、产能利用
率、在手订单及意向性订单等,说明本次项目一、项目二各产品产能规模合理
性及产能消化措施有效性。(3)结合项目一、项目二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
算依据,包括报告期内业绩变动、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
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并对比项目一、项目二与
公司前期其他项目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和产品毛利率,
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所选取的参数和基础假设是否充分
反映了行业周期波动等风险;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经
营业绩的影响。(4)说明项目三与前募项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包
括但不限于具体建设内容及投资构成、拟开展的研发项目的研发进展,预计取
得的研发成果等,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重复建设。(5)项目三建设公司管理及
研发总部基地的时间计划,房屋人均使用面积是否与人员规模匹配,是否与公
司当前和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均为公司自用,是否存在出租或出售计
划。(6)说明项目一、项目二租赁场地的具体情况及租赁合同签订情况,租赁
合同终止或无法续期对项目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说明取得项目三
的用地进度,预计取得土地的时间,所用土地性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无法
取得土地的替代措施。(7)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实施进展,募
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匹配,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是否发生
了重大不利变化。(8)结合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交易性金融资产、
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情况、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重大资本支出、债务偿还安
排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及补流规模的必要性和规模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
(6)(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8)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项目一、项目二租赁场地的具体情况及租赁合同签订情况,租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终止或无法续期对项目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说明取得项目三
的用地进度,预计取得土地的时间,所用土地性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无法
取得土地的替代措施
(一)说明项目一、项目二租赁场地的具体情况及租赁合同签订情况,租
赁合同终止或无法续期对项目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光明发改备案﹝2025﹞917 号)及
《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光明发改备案﹝2025﹞916 号),公司固态
硬盘(SSD)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内存产品(DRAM)扩产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二”)的实施地点均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东嘉路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项目一、项
目二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尚未就项目一、项目二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根据
公司与东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街道塘家社区东嘉路 11 号东江智能家居工业园 1 栋的相关房屋(以下简称“租
赁标的”),租赁标的房屋建筑面积约 17,685.65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起租日之
日起 5 年;《租赁意向协议》有效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止,在协议有效期内,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就租赁标的享有优先于第三方承租租
赁标的的优先租赁权。
根据《租赁意向协议》并经公司确认,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就租赁标的享有
优先租赁权,如公司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公司拟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租
赁期限系自起租日之日起 5 年,租赁期限较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
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为进一步降低租赁合同终止或无法续期对项目一、项目二的影响,公司将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租方协商并在正式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对租赁标的享有优先
续租权。前述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临近届满时,公司将根据届时的实
际情况,妥善安排续签相关事宜;若租赁合同终止或无法续期,公司将提前寻找
新的替代租赁厂房并实施搬迁,且由于该租赁标的位于深圳市光明区东江智能家
居工业园内,周边区域可替代租赁房屋较多,租赁合同终止或无法续期不会对项
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取得项目三的用地进度,预计取得土地的时间,所用土地性质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无法取得土地的替代措施
的请示》,为匹配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独立用地,用
于规划建设德明利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
化局(以下简称“福田科工局”)提交《关于恳请出具情况说明的函》,希望尽
快取得项目三的建设用地并恳请福田科工局出具相应的说明文件。
认公司基本符合申请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主体条件,将在相关地块完成收储
后,依法依规开展产业用地遴选工作,将做好企业服务与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
企业发展壮大,确保通过产业遴选的项目依规落地。
综上,公司项目三的用地尚处于收储阶段,待收储完成后,有关部门将依法
履行后续的项目遴选、土地出让等程序。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系按照项目三的用地需求申请土地,并将确保所
申请的土地的规划用途符合项目三的建设需求。如果上述项目三用地无法取得,
公司将积极向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其他合适的土地供项目三使用。同时,根据用
地相关有权机关福田科工局出具的《关于恳请出具情况说明的复函》,公司项目
三建设用地已经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项目三无法取得建设用地风险较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实施进展,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
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匹配,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是否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一)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按规定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1)2023 年 9 月募投项目第一次调整
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调整,
调减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保持不变。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5,589.24
万元,远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原计划的项目投入资金总额,
而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则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的规划与布局,以及未来经营资金使用的
需求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募投项目进行持续评估。若按照原披露的计划对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继续进行投入建设,则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增加公司
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长期战略计划与目标的实现,不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
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进
行调减,实施方式由拟打造建筑面积为 3,000 平方米的研发中心调整为在公司已
租赁的经营所在地实施,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调整后(万元) 调整前(万元)
序
项目
号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
案》,同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见,保荐人华泰联合也发表了同意意
见,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2)2023 年 12 月募投项目第二次调整
(以下简称“3D NAND
主控芯片及移动存储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
闪存项目”)和“SSD 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
(以下简称“SSD
主控芯片项目”)进行调整,调减 3D NAND 闪存项目和 SSD 主控芯片项目的投
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保持不变。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5,589.24
万元,远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原计划的项目投入资金总额,
而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则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的规划与布局,以及未来经营资金使用的
需求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募投项目进行持续评估。若按照原披露的计划对上述两
个募投项目继续进行投入建设,则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增加公司
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长期战略计划与目标的实现,不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
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对 3D NAND 闪存项目和 SSD 主
控芯片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适当调减,并相应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两个项目
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均未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后(万元) 调整前(万元)
序号 项目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
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华泰联合也发表了同意意见,发
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综上所述,发行人 202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调整已经发行人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且保
荐人发表了同意意见,审议程序完整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2025 年 1 月募投项目第一次调整
实施地点的需要,发行人对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行调整,调
减“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嵌入式
存储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其他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保持不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时增加 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
“PCIe 项目”)和嵌入式存储项目的实施地点。
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959.87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756.15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97,203.72 万元,少于公司《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募集资金计划投入总额 98,959.88 万元
(含本数)。
为保障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
投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情况及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在不涉及新增或减少投资
范围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调减募投项目嵌入式存储项目的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其他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保持不变,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项目名称
(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PCIe 项目 49,856.14 35,884.99 35,884.99
嵌入式存储项目 66,680.90 45,654.89 43,898.73
信息化系统升级
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
合计 133,957.04 98,959.88 97,203.72
另外,公司自 2023 年 12 月起先后设立了成都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和长沙分公司,并逐步在上述分公司就募投项目拟拓展的高端固态硬盘和嵌
入式存储产品引进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和购置先进的软硬件设施。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拟新增成都分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北京分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
区、杭州分公司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沙分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作为 PCIe
项目和嵌入式存储项目的实施地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新增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本次新增实施
项目名称 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后
地点前
深圳市福田区、成都市武侯区、北京市海淀区、杭州市滨
PCIe 项目 深圳市福田区
江区、长沙市岳麓区
嵌入式存储 深圳市福田区、成都市武侯区、北京市海淀区、杭州市滨
深圳市福田区
项目 江区、长沙市岳麓区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保荐人
华泰联合也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5 年 9 月募投项目第二次调整
股票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不终止或新增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在 PCIe 项目和嵌入式存储项目之间调整投资
总额及募集投入金额,调增 PCIe 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减嵌
入式存储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同时增加两个募投项目的实施地
点,并相应调整该等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
PCIe 项目主要进行 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的研发和 PCIe SSD 存储模组的
研发和产业化生产,项目主要产品为 PCIe SSD 存储模组,可应用于 AI PC、数
据中心服务器等领域。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蓬勃发展,人工智能的训练和推理
涉及海量数据存储,要求 AI 服务器和 AI PC 配备高性能的 SSD 产品,提升数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取和处理能力。随着 PCIe 项目的实施,公司已成功进入多家相关知名厂商供
应链。作为公司的重点战略方向,PCIe 项目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公司为集中资
源加大对该项目的投入,确保在本轮人工智能市场机会中有足够的竞争优势,提
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 PCIe 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增加投资
总额和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同时新增深圳市光明区作为项目
实施地点,具有合理性。
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 调整后(万元) 调整前(万元)
项目
号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软硬件设备投
资
合计 74,335.95 58,897.21 49,856.13 35,884.99
深圳市福田区、成都市武侯区、北 深圳市福田区、成都市武侯区、北
市岳麓区、深圳市光明区 市岳麓区
嵌入式存储项目主要进行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的研发和嵌入式存储模组的
研发和产业化生产,项目主要产品为嵌入式存储模组,可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
智能穿戴等领域。嵌入式存储项目调整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首次规划以来市场上
已有较多成熟的通用型嵌入式存储主控芯片量产,为避免同质化竞争,公司取消
自研主控芯片的研发流片等相关投入,通过对外采购主控芯片满足需求,聚焦嵌
入式存储模组的产业化开发与应用。另外,嵌入式存储项目首次规划至今相关领
域的核心设备性能发生一定程度升级,原规划中列明的部分拟购置设备在技术性、
实用性和性价比等方面无法较好地适配当前项目建设,公司进行了适当调整。为
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和公司战略方向,调减了该项目的总
体投入规模、新增深圳市光明区作为项目实施地点,集中资源用于嵌入式存储模
组的产业化建设投入,使得发行人在保持对嵌入式存储相关技术创新投入的同时,
可以更高效地利用资源,为长远发展构建稳固的基础,具有合理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后(万元) 调整前(万元)
序号 项目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合计 34,047.56 20,886.51 66,680.89 43,898.73
深圳市福田区、成都市武侯
深圳市福田区、成都市武侯
区、北京市海淀区、杭州市
滨江区、长沙市岳麓区、深
滨江区、长沙市岳麓区
圳市光明区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
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保荐人华泰联合也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整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
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综上所述,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调整已经发行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发表了同意意
见,审议程序完整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实施进展,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
度是否匹配,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是否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心建设项目已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3D NAND 闪存项目、
SSD 主控芯片项目已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
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PCIe SSD 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45,378.30 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 77.05%,项目建设进度有序推进,预计于 2027 年 3 月建成
投产,建设进度符合可研规划,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嵌入式存储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19,827.69 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 94.93%,项目建设进度有序推进,预计于 2027 年 3 月建成
投产,建设进度符合可研规划,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1,169.82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 36.33%,项目正逐步部署相关软件系统,预计于 2027
年 3 月建成运行,建设进度与可研规划进度一致,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
建设进度匹配。
目前,存储行业处于景气上行周期,下游需求旺盛,价格持续上涨。PCIe
项目的固态硬盘产品和嵌入式存储项目的嵌入式存储产品下游客户需求旺盛,目
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上述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的相关事项,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示》、向福田科工局提交的《关于恳请出具情况说明的函》及福田科工局出具的
《关于恳请出具情况说明的复函》;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等会议文件,并检索发行人关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的相关公告;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文件,了解前次募投投入进度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协议有效期内,在同等条件下,发行人就租赁标的享有优先于第三方承租租赁标
的的优先租赁权,前述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临近届满时,发行人将根
据届时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续签相关事宜,且由于该租赁厂房位于深圳市光明
区东江智能家居工业园内,周边区域可替代租赁房屋较多,租赁合同终止或无法
续期不会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项目三用地情况,发行人系按照项目三的用地需求申请土地,并将确保
所申请的土地的规划用途符合项目三的建设需求。深圳市福田科工局出具《关于
恳请出具情况说明的复函》,确认发行人基本符合申请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
主体条件,将在相关地块完成收储后,依法依规开展产业用地遴选工作,将做好
企业服务与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壮大,确保通过产业遴选的项目依规
落地。项目三无法取得建设用地风险较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局等情况,相关调整均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均已结项,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有序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
目前,存储行业处于景气上行周期,下游需求旺盛,总体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沈琦雨
李 翼
高 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