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金旺达机电有限公司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
司将与标的公司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各自已有的研发成果和行业地位,实
现业务与技术上的有效整合;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
规定。
特此说明。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