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导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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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方案,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
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
《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独
立董事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与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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