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导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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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合计持有的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的股权以及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
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间接持有吉瞬科技和瞬雷科技 100%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二、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以下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下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用途。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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