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导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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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盛锋、李晖、黄
松、王青松、瞬雷优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及支付现金形式购买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股
权、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从而直接
及间接持有瞬雷科技 100%股权,实现对瞬雷科技的 100%控制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上海芯导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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