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2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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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037 号
致: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 8 号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神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
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 日 14:30 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 8 号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王津华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2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641,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1,129,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
票的股东共计 61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12,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6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25,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493,89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77,91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354,36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38,38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366,84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50,86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343,54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27,56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408,478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92,49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361,38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45,40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333,21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17,23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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