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 2026-07 2026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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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节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6-07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后
于2026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15: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
厦会议室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公司受提名的董事、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视频参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56人,代表
股份2,557,040,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00%;除董事、高管人
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115,993,71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9%。以现场会议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441,046,3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767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所持股份115,993,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429%。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6,83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0%;反对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反对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
权1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
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马西军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担任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6,83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1%;反对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反对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
权1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
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6,83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1%;反对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反对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
权1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
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6,937,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0%;反对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7%。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反对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
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
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江之帆、刘焕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节能环境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
能环境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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