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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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该决议已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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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2 月 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上午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
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8 人,代表股份 564,612,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555,640,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32%。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21 人,代表股份 8,97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5 人,代表股份 8,986,2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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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 8,97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21 人,代表股份 8,97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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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8,48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8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09%;反对36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2%;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58,03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77%;反对6,41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95%;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第一项议案,关联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黄
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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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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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邢其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