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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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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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晶科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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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
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
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晶科中心如期召开。本次
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61,921,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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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690,195,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248,673,9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9%;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第 1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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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