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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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2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判决或执
行结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
   原告: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襄阳
汉江产业投资”“原告”)
   被告一: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
   被告二:田 汉
   (1)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回购原告持有的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环绿色纤维”)4.5946%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包含投资本金 34,000,000
元、投资收益(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
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5%计算。扣减减免收益 510,000 元,暂计
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投资收益为 8,670,000 元。合计股权回购款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 42,670,000 元);
   (3)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024 年 12 月 22 日应支付的
股权回购款 42,092,465.7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 1,565,839.73
元);
   (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赔偿原告律师费 42,000 元;
   (5)判令被告田汉对被告京汉控股上述第 2、3、4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1)原告向被告京汉控股和田汉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根据原告起诉状,本次诉讼案件背景为:
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约定金环绿色纤维增加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其中原告认缴注册资本 3,400 万元,认缴后占金环绿色纤维注册资本 4.6%,
享有金环绿色纤维 4.6%(工商登记为 4.5946%)股东权利。同日,襄阳汉江产
业投资与被告京汉控股、田汉签订《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其中 3. 1、3.2 条约定
在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投资款支付之日起满三年之日,原告股权尚未退出的,京
汉控股应认购原告持有的金环绿色纤维全部股权,收购完成截止时间为原告支付
投资款之日起满五年之日。田汉对京汉控股的收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
条约定了收购对价。同日,原告与田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田汉为上述
《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京汉控股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支付 3,400 万元投资款。原告持有金
环绿色纤维 4.5946%股权。
原告同意减免金环绿色纤维 2020 年第一季度的投资收益 51 万元,同时调整《股
权远期收购协议》3.3 条约定,调整后的 3.3 条为:京汉控股向原告收购股权的
价格为原告本次投资本金加计以单利年化利率(从支付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 6%计算;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京汉控股完成收购
原告本次投资获得的股权之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 5%计算)的金额,再扣除
目标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本次投资的税后股利或分红。未调整内容仍按原协议执行。
  根据原告起诉状,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原因:
务。故,原告向京汉控股、田汉提起本次诉讼。
  (2)京汉控股、田汉申请追加奥园美谷为本案被告的相关情况
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奥园美谷为(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案的被告,理
由如下:
  由于京汉控股、田汉与奥园美谷签订了《债务解决框架性协议》,其中第二
条约定:“丙方(即奥园美谷)同意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指定主体承接回购湖北
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股权的义务,并免除丁方(即京汉控股)、
戊方(即田汉及其配偶)在《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回购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的回购义务”。
  因此,京汉控股、田汉认为,奥园美谷向田汉、京汉控股承诺承担回购金环
绿色纤维股权之义务,已构成债务加入,如襄阳汉江产业投资未在合理期限内拒
绝,奥园美谷应就本案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故,京汉控股、田汉向法院申请
追加奥园美谷为本案被告。
  上述具体内容以《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的原文内容为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和届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最终以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当然为被告尚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案
件审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
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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