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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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管理制度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融资与股权融
资,有效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一) 统筹安排,合规操作;
  (二) 规模与需求相对应;
  (三) 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四) 长远与当前利益兼顾;
  (五) 资本结构安排合理。
  第四条    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债券以及其他股权性凭证融资的,应由公司总经理
提出项目意见和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借款。借款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
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含 3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10%以上(含 10%)、未达到 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
董事长决定。
  公司借款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或信誉等担保形式。
  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需同时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
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对年度融资金额进行预计,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董事会和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额度内的融资,由董事长签批。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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