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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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者“上市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
协议》,接受镇洋发展委托,就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镇洋发
展的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的交易行为(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担任镇洋发展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事宜,本所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
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镇洋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
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镇洋发展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
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了《关于修订<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该制度的相关内容进
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镇洋发展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消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
的保密措施:
施,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
控范围之内。
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
幕信息的泄露,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
遵守了保密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
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徐伟民______________
章佳平_____________
童碧君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