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财务顾问”)
作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并方”或“浙江沪杭甬”)
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合并方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就本次交易中华泰联合证券及浙江沪杭
甬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次交易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六和律所”)担任本次交易
的券商律师。六和律所持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书序
号:99174),并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首次备
案,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六和律所在本次交易中向华泰联合证券提供
法律核查复核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华泰联合证券完成本次交易法律尽
职调查工作,协助整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工作底稿等。本次交易聘请六和律所的费
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实际支付券商律师费用。
二、浙江沪杭甬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浙江沪杭甬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合并方财务顾问及估值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星展亚洲融资有限
公司、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境外财务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
任境内法律顾问,高伟绅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香港法律顾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嘉林资本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
述聘请行为外,浙江沪杭甬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
为。
三、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华泰联合证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六和律所的行为
以及浙江沪杭甬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合并方财务顾问、估值机构、境内法律顾
问、审计机构、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士杰 栾宏飞 刘天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