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1 0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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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沪杭甬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被吸
收合并方镇洋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
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浙江沪杭
甬作为存续公司,由其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浙江沪杭
甬及镇洋发展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
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存
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
与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飞            李民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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