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估值机构
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
相关性及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拟通过向浙江
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公司”,与浙江沪杭甬合称“合
并双方”)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就本次交易进行估值(以下简称
“本次估值”),并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
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以下简称“《估值报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
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分别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
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
如下:
估值机构。中国银河证券、中泰证券具备证券业务资格,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中泰证券及估值人员与镇洋发展及
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除业务关系以外的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中估值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
况,未发现与估值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估值假设前提合理。
考。本次估值中估值机构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运用
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分析方法,对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
行了分析。本次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估值方法合理,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状况,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所选聘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估值方
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一致,估值结论合理,估值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估值机构独立性、
估值假设前提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说明》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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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新 包永忠 吴建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