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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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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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4772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
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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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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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德力股份、发行人、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德力有限 指 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
本次发行 指
为
发行人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6 年度第 1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发行方案 指 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后)
的议案》
认购对象/翼元航
指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空
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德尚投资 指
系发行人的股东
锦江集团 指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重庆德力 指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孙公司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曾用名滁州德力晶质玻璃有
意德丽塔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德力-JW 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英文名 DELI-JWGLASSWARE
巴基斯坦德力 指 COMPANY LIMITED,发行人子公司德力玻璃有限公司于巴基斯坦
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即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
香港德力 指 德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于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9 月
报告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天职国际、会计师 指
务所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审计报告》 指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安徽德力日
《年度报告》 指 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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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三季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度报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募集说明书》 指
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
指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用意见第 18 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5 号—上市公司向
《审核关注要点》 指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出具本报告时经中国有权部门发布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 指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之目的,如无特别说明,不含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百万元、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民
指
亿元 币亿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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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10 月 15 日及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2026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度第 1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度第 1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必要批准
与授权;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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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施卫东
注册资本 39,195.07万元
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经营期限 2002年10月16日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02年10月16日
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纸箱、塑料配件加工、销售;房屋机械设备租赁;
经营范围 自营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及德尚投资、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凤阳县兴旺矿业有限公
司、北京橙金立方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金智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作为发起人,由德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验资和工
商登记。
等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
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
规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系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证监许可[2011]417 号)批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
股票的批复》
万股新股并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
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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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按照有关规定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
以下核查,现分述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金额相等、具有同等权利且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
定。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预计将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数额、发行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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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
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非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发行人《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确认、《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等相关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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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由德力有限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
的批准,具体设立程序如下:
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以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
资产折合股份公司的股本 6,3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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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皖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09]第 6110 号),核准“安徽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德力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185,649,815.55
元。
评报字[2009]第 0120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德力
有限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8,564.98 万元。
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将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 185,649,815.55 元,折
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6,310 万元,余额 122,549,815.55 元计入资本公积。
出席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
题。
号为 34112600000721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记载,发行人设立时的住所为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施卫东,
注册资本为 6,310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玻璃制品制造、
销售;纸箱、塑料配件加工、销售;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进出口贸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
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委托进行了天职国际审计和验资,天
职国际分别出具了天职皖审字[2009]第 126 号《审计报告》和天职皖核字[2009]
第 128 号《验资报告》,并由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沃克
森评报字[2009]第 0120 号《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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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
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定于 2009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代表 19 人,代表股份 6,310 万股。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安徽德力日用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设立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的议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选举安徽德力
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安徽德力日用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等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业
务,主营业务为日用玻璃器皿、光伏玻璃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在业务上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且与其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设有独立的业务经营部门和机构,具有独立完整的业
务经营系统,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完整业务经营系统和配套设
施,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商标等资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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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使用权,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根据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主要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并在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不存在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津贴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
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有健全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
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等;发行人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
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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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
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施卫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该等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施卫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施卫东先生持有发行人 124,159,3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31.68%,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施卫东的基本情况
施卫东,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施卫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及施卫东的访谈笔录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施卫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施卫东将其所持发行人 4,900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2.50%,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 39.47%)质押给锦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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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江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锦江集团持有发行人 41,386,4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 10.56%。
(2)锦江集团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143758687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阳
注册资本 134,379.79 万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3 月 17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111 号锦江大厦 20-22F
一般项目:服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接受企业委托从事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
询,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技术、环卫一体化、城
市生活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餐厨垃圾处置、污泥处置、
工业废水处置、危废(飞灰)处置、烟气治理、余热回收、建筑垃圾
资源化、智能环卫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清理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
务,承接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与养护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法
经营范围
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
可经营);批发:煤炭(无储存);批发、零售:百货,电线电缆,
通信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
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塑料制品,黄金
制品,白银制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含下属分支机
构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3 年 3 月 17 日至 9999 年 9 月 9 日
(3)锦江集团的股权结构情况
锦江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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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4,379.79 100.00
(4)锦江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锦江集团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江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的质押情形。
(1)德尚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德尚投资持有发行人 19,6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 5%。
(2)德尚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3674203840D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小峰
注册资本 67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15 日
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孔目江国际生态城
实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资产委托管理(非金融业务)、企业
经营范围
并购。
营业期限 2008 年 4 月 15 日至 2058 年 4 月 15 日
(3)德尚投资的股权结构情况
德尚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670.00 100.00
(4)德尚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德尚投资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尚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1.6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施卫东为发行人
的董事长,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施卫东是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
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 117,585,2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3.08%)。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
关事项之协议》,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施卫东拟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董事会方面,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为 7 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
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翼元航空将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
人将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施卫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
控制人将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设立及成立后的股本变动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 行 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上市及上市之后的历次股本变动
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行
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
行人存在境外 2 家子/孙公司,分别为巴基斯坦德力、香港德力;此外,公司通
过香港德力在埃及成立了孙公司德力(埃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
以实际注册名称为准),埃及德力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巴基斯坦德力、香港德力均依
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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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的业务/(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变更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及主营业务均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日用玻璃器皿、光伏玻璃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的《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都
在 90%以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
营所必需的各项资质证书。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年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法律障碍的条款和内容;发行人自
设立以来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完善,最近三
年及一期经营状况稳定。
根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等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
人近三年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
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等重大或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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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2025 年
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为关联借款、关联
担保、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及在关联方处的利息收入、支出情况等。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的正常需
要,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参照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三)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程序及措施
在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
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
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交易的书面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徐
庆华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规范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
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亦已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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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业竞争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
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避免未来发生同
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次发行后将成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其出具的承诺内
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
策程序,且发行人现时及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
联交易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与现时及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现时及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62 处房屋所
有权证书。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 3 项自建房产尚未取得产权
证书,但该等房产瑕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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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一)房屋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3 宗境内土地
使用权、2 宗境外土地,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二)土地使用权”。
(三)主要知识产权
外注册商标。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主要商标、专利、域名及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
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房屋、建筑物外,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熔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机器设备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
系通过自建、购买、依法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得,相关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
权属证书或凭证,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产权及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除部分房产尚未取得
权属证书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财产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或拥有,权属关
系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生产经营设备、
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受限资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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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4、担保合同”
之“注 3”,“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
所有权清单》”“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清单》”及“附件一《发
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重要联营或合营企业、参股企业清单》”之“注
权利的情况。
(七)租赁房产
(1)承租境内不动产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的经营
办公相关房屋合计 3 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租赁的上述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租赁合同不因仅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出租人未取得产权证书而无效。
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
效力,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承租境外房产的情况
根据巴基斯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租赁合同,截至报告期期末,公
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境外主要房产合计 5 项。
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出租的主要厂房共计 6 项。
发行人租赁房产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七)租赁房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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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验,按照重要性原则,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及其他重要合同等,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订立主体均系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订立系当事人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合同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或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裁判文
书网检索,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
易情况”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和互相提供担保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说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560.55 万元,主要为备用金、保证金、定金及其他;其他
应付款为 11,847.79 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股东借款、往来款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外,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对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
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
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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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的情
形,亦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与出售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内的修订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二)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内的修订情况”。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公告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章程修改的内容,《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经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
现行有效的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建立了健
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能),并对其职权作出
了明确的划分。
(二)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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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议事
方式、表决程序和会议记录及签署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
了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发行人亦制定了《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制度。该等议事
规则及相关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
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 10 次,
董事会会议 22 次,监事会会议 20 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和决议签署不存在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经查验,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
《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
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对本
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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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
工董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稳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是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未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
经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
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告期内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完税
证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等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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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披露的税务处罚情形
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其他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2025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的《年度报告》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政府补助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期计入其
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613.86 万元、395.92 万元、545.40 万元及 291.46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报
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涉及的税务处罚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税务处罚的情况;发行人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具
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除《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涉及的环保处罚外,其日常环保运营不存在违反相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项目已经依法编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并经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备案,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环境保
护手续,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等质量技
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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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
行贷款,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71 号)核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7,951.63 万股,每股发行价人
民币 10.4 元。截至 2013 年 8 月 9 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536,127,28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18,693,350.70 元,募集资金净额 517,433,929.30 元。2013 年 8 月 9 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报告号
为天职业字[2013]60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公司不存在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
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
金的情况,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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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 8 起行政处罚,
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在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
法违规,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
律师通过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分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且标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8
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发
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
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制作,但已审阅《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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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认
真审阅。本所律师审阅《募集说明书》后认为,《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经逐项对照《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十三、结论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
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
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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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庞 景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国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