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 100%股
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拟向 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出售其持有的 Fosber S.p.A.的 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
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广东东方精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金支持,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
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祥 张威然 朱圣洁
马若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