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2:08: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 100%股
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拟向 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出售其持有的 Fosber S.p.A.的 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鉴于本次交易为资产
出售,且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
变化。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唐灼林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唐灼林
先生、唐灼棉先生,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祥        张威然         朱圣洁
    马若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精工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